
《增值税法》正式颁布,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行增值税政策中“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 的相关规定被废止,同时“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 这一情形也一并取消。企业之间,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这两项政策的变动引发了广泛关注。那么如何把握这两项政策,对企业借款会带来什么影响?
一、新旧政策的对比
(一)无偿提供贷款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现行政策中,视同销售包括无偿提供服务,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属于贷款服务,因此,无偿借款要视同销售征税。
《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新政策视同销售的服务,只包括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亦即,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关联企业无偿借款不再视同销售征税。
(二)贷款利息能否抵扣进项税
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行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可见,现行政策中,企业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能从销售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条把36号文中规定的“贷款服务”从中删除,并且没有新的不得抵扣的补充条款。可见,贷款服务并不在不得抵扣进项税范围,也就是说,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贷款服务可以抵扣了。
二、对企业无偿借款业务增值税扣除的影响
按照现行政策,企业间无偿借款,一般情况下需要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6%税率的增值税。特殊情况,对于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根据财税【2019】20号和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按照《增值税法》规定,无偿借款不再视同销售,同时,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那么企业把资金无偿拆借给其他企业,该企业对应的进项税额还允许抵扣么?
案例:A企业借进来的一笔钱,发生利息支出,并且取得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票。但是该笔钱,无偿借给B公司使用。请问A企业该笔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么?
笔者认为,增值税是一个链条税,上一环节的销项税额,是下一环节的进项税额,环环相扣,当下一环节不再产生销项税额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该笔外借资金,无偿借出去,按照《增值税法》,无偿提供贷款服务,不视同销售,该笔外借资金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不再产生新的销项税额,则增值税链条在此处断了,因此,其对应的该笔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这种情形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殊途同归,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笔外借资金,无偿借与他人使用,与企业现在和未来取得收益没有关系,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因此该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进行资金无偿拆借时的处理
如果企业出于优化资金配置的需要,确需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则需要调整思路,适应《增值税法》新的规定,注意区分自有资金和外借资金,有效的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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